南宁兴宁法院审理4起“纯资本运作”传销案 四名传销老总获刑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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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李旭反传销团伙获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4起“纯资本运作”传销案件,四名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查明事实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申购虚拟份额,不断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体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2013年,陈某梅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陈某梅2015年成为体系内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罗某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罗某2017年8月成为体系内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张某言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张某言2017年7月成为体系内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刘某祥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刘某祥于2019年7月达到老总级别,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梅、罗某经、张某言、刘某祥四人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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