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爱联盟互助理财”传销案宣判 包头三名传销头目获刑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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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李某1、郝某、孙某经人介绍先后参加了“众爱联盟互助理财”项目。该项目没有具体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该项目中由高到低依次为C3(红星三)、C2(红星二)、C1(红星一)、互助层B、互助层A,以C3、C2、C1为核心,带领3个B,9个A共同发展27人,当发展层发展至27人时翻盘,各层逐级晋升。C3出局,翻盘后,三个B岗位分别又裂变成三个C1,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每一名新成员加入“众爱联盟互助理财”组织须缴纳49800元或51000元,该款中有14000元被C3占有,有10000元被C2占有,有8000元被C1占有,有4000元被B占有,有5000元被A占有,每推荐一名会员加入,推荐人获得8800或7800元奖励,考察人可在听课时先缴纳1000元占点费。

在传销组织中,C1的职责是为新来考察的人员提供住所、安排听课、讲课、食宿、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负责给各岗位人员分发新会员投入资金等事宜,C2、C3层负责讲课、租房、管理等,A层和B层负责发展下线。

被告人李某1、郝某、孙某在“众爱联盟互助理财”组织中,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均已达到三级以上。三被告人以该项目有国家政策支持、有丰厚回报等理由为幌子,通过授课、劝说等方式鼓动报案人参与该项目并投资。

同时,被告人李某1、郝某、孙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接待新人、租房、组织大小“氛围”、收发岗位工资等工作。其中,被告人孙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达1275121元,获利791666元;被告人郝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达814472元,获利523728元;被告人李某1获利4201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已向传销参与人魏某退还参与传销组织缴纳的钱款17966元;被告人郝某已向传销参与人王某某退还参与传销组织缴纳的钱款50000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郝某、李某1在“众爱联盟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均已经达到三级以上,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的层级、行为、涉案人数、获利金额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孙某、郝某、李某1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内容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请遵守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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