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锁经营”的名义在成都从事传销活动 确实是传销后主动自首

2020年7月1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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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件。被告人沈某林、陈某权等人以“连锁经营”的名义在本市郫都区组织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后于2017年底将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本区炜岸城等小区。

该组织无实物或者实际经营,以“连锁经营”名义宣传投资获利,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要求参与者按份缴纳费用获得参与资格,以上下线发展的先后顺序形成严格的层级关系,上线以发展下线购买份数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租住在统一租赁的出租房内进行管理。截止案发时,该组织的层级在3级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后因传销组织人数众多,该传销组织分散为四个经理室,分别为尹某龙(已判决)经理室,赵某荣(已判决)经理室、刘某学(已判决)经理室,马某(已判决)经理室。四个经理室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宣传、培训,每个经理室均配备总管、自总、自配、能素、经晨、申购等管理职位,并设置讲师。

被告人沈某林、陈某权长期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沈某林先后在传销组织担任窗口、总管、老总职务,直至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林为赵某荣经理室老总,被告人沈某林主要通过定期参加老总会,制定、传达传销组织管理计划,推荐总管及窗口人选,听取团队大总管、自律总管情况汇报,通过团队大总管来管理传销团队。被告人陈某权在马哲经理室中担任自配窗口、讲师等职务,负责成员的生活起居,宣传传销组织。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沈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9日,陈某权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林、陈某权以组织参与“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共计达三级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被告人沈某林、陈某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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