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案 一名C3传销头目获刑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0

7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件,刘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萍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经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幌子,通过以熟人拉拢熟人加入的方式迅速发展,刘某萍具体负责盘内成员的吃住、路程、组织人员参加包装会、氛围,安排课程、收钱付工资等工作,成员内部以“一拖三”和“跳盘”的方式组成金字塔形式的上下层关系,从底端到顶端依次划分为发展层、A岗、B岗、C1家长、C2家长、C3家长,共计6层,其中C1家长、C2家长、C3家长为管理层。

刘某萍为C2、C3家长。该组织内成员没有任何人事管理活动,仅以投资资金组成资金盘,缴纳费用主要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入会金为49800元,部分人员可以获得3000元至11800元不等的优惠。

资金盘内成员获利方式为“拉人头式”的缴费返利,新成员加入后投资缴纳的资金,被中介人及A岗以上各层人员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分配,其中中介人获利8800元,A岗获利5000元,B岗获利4000元,C1家长获利8000元,C2家长获利10000元,C3家长获利14000元。现已核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刘某萍盘内参与人员43人,涉案金额185.4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萍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萍向柴某、白某丽、王某等十人进行过赔偿,上述人员出具了保证书。

又查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刘某萍盘内的部分参与人员曾分配过获利。

认为,被告人刘某萍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通过微信和实地宣传、推广以将资金投入“民间资源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入会费的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积极宣传的方式,引诱人员加入,且直接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及投资为计算报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刘某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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