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河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件

2020年7月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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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传销案件,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自愿连锁经营业”北京体系河南团队在香河县安平开发区香汐花园小区开展传销活动,该活动以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缴纳费用和发展人数确定五个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团队在香河县香汐花园小区为方便管理参与传销人员,将该团队分为A区和B区,两区分别设置经理室,经理室的负责人承担管理名下经理室人员、考察新参与传销人员、组织培训等职责,该团队并设立申购总管一职,承担考核新参与传销人员、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等职责,该传销活动有参与人员57人,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人民币3109800元。

在该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解某任B区区长,负责管理B区工作,王博(已判决)协助管理B区工作,吕和昆、栗广志(已判决)先后担任申购总管,陈先波(已判决)担任B区下设的经理室负责人。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香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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