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加入“连锁经营项目”传销组织 发展下线80余人获刑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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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项目”传销案,陆某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陆某珠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陆某荣(已判决)与被告人陆某珠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加入“连锁经营项目”(也称“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和投资国家工程,组织内自上而下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个级别,需缴纳钱款购买份额(出资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即获取组织成员资格,最多能购买21份,需出资69800元)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其发展的下线人数和购买份额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

被告人陆某珠自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便伙同陆某荣先后将杨某某、沈某、陆某某等人拉入该传销组织,作为其下线人员。又通过层层发展,至案发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80余人,组织内层级在3级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陆海珠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并已被该局依法扣押。

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珠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八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被告人陆某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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