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获刑10年6个月 以恋爱交友为幌子诱骗他人到益阳实施抢劫、拘禁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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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抢劫、非法拘禁罪案件,唐某、张某等7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对违法所得三万八千一百零一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以来,张某、戴某、李某(均为音译,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组建窝点(被告人称为“家”),以“天津天狮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以恋爱交友为幌子,将外地的被害人骗至窝点,采取限制人身和通讯自由、上课洗脑、暴力胁迫等方式诱骗或强制被害人出资购买所谓“天津天狮公司”虚无产品从而加入该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人数众多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自上而下由“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老板”等多个层级构成。张某担任“老总”,通过下线“经理”领导整个犯罪集团;戴某担任“经理”,负责通过“大主任”管理整个犯罪集团的日常事务,李某担任“大主任”直接管理各窝点“主任”。

唐某和牛某(另案处理)、谢某、叶某(均为音译,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是窝点“主任”,负责管理各自窝点的人员和日常事务。各个窝点交钱购买产品后加入的人员称为“老板”,负责在“管家”(即协助“主任”管理窝点的“老板”)的组织下对被骗进窝点的新人(称“帅哥”)实施看守、上课洗脑、暴力威胁等行为。女性成员(称为“国宝”)在“大主任”的统一调度下负责冒充网友将被害人接至各窝点。

被害人被骗至窝点后,该窝点的“主任”(称为“本家主任”)会安排“老板”们以多人围拢胁迫、暴力控制身体的方式,收走其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强行清点随身财物,进行轮流看守,将其非法拘禁在窝点内,再指定“老板”进行上课洗脑,鼓动其购买虚无产品加入该组织。

与此同时,“大主任”会协调其他窝点的“主任”(称为“串门主任”)过来采取吓唬、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随身财物并说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的密码,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虚无产品。

窝点“主任”再将收取新人的财物通过“大主任”、“经理”逐级上交至“老总”,“老总”则每月按比例逐级向下发工资,并返还部分款项作为下级成员的提成和窝点的运行费用。对于已购买产品且加入的人员,发展成为该组织成员,由被害人转为“老板”。

2018年以来,以张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戴某、李某及唐某等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1月,唐某、张某、李某甲、荣某根等人从其他窝点转移至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某楼某房间集中居住,由“经理”戴某指定安排唐某担任该窝点“主任”。

2019年1月中旬,张某从谢某的窝点调至上述唐某任“主任”的窝点担任“管家”,后李某甲任该窝点“小管家”协助“管家”张杰管理事务。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王某、牛某川和董某安及被害人王某、张某龙分别被骗至上述窝点后,均被劫取财物,其中王某、牛某川、董某安则由被害人转为“老板”,被害人王某、张某龙被劫取财物后还继续遭到非法拘禁。

被告人唐某、李某甲、荣某根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101元;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51元;被告人张某、牛某川参与抢劫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01元;被告人董某安参与抢劫2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7901元。

另外,被告人唐某、张某、李某甲、荣某根、王某、牛某川、董某安在对被害人王某、张某龙抢劫后,继续将其分别非法拘禁长达24天和11天。

一审宣判后,唐某、张某、李某甲、荣某根、王某、牛某川不服提出上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针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的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充分考虑上诉人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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