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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件,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该组织以唐某某(已判决)为总经理,负责全国多省、市的传销活动,其中小经理吴某某负责新乡的祝某某团队传销费用的管理与核算,以销售商品为名在新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传销组织主要组织者为唐某某(已判决),出局老总吴某某、徐某某(已判决)、邵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实施传销活动,河南主要分布在新乡、洛阳、焦作、周口等地区,新乡地区东北团伙经理吴某某负责祝某某(已判决)团队费用的缴纳和核实业绩,在祝某某的直接领导下,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新乡多个出租房屋内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
该组织以推销广州**和广州**公司的化妆品为名(每套产品2900元),实际通过发展人员或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方式、收取“办理营业执照费”“考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以下线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产品的业绩来计算和给付报酬,报酬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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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管理的新乡团队抓获的传销人员有80余人,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森严,经理以上均是单线联系,新乡地区传销组织的经理祝某某对其上级吴某某负责,祝某某将团队的业绩、骗取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流转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流转给唐某某、徐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级别是小总经理,主要工作是联系祝某某核实业绩,收款等,祝某某负责对新乡团队的具体管理,组织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万某某、曹某某等人发展下线加入组织,缴纳费用购买虚构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河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明:2015年8月24日—2018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行卡经手传销费用共计1928906.48元。
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组织实施的活动为传销活动仍积极参加,并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协调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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