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40阳光工程”的名义在武汉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老总获刑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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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件。

原判认定: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风伙同被告人杨某平在湖北省武汉市以“1040阳光工程”的名义,对外声称做的是国家项目,投资69800元,二至三年即可赚取1040万;该组织利用“连锁经营”的名义,采用“五级三阶制”,以“拉人头”方式诱骗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以购买的份额数作为返利依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120人以上,层级十级以上。

被告人郭某风、杨某平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发展下线,对下层传销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团队管理,对传销内部资金进行收取、分配和再分配,在“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中处于老总级别。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风在山东省济宁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平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郭某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杨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风、杨某平不服,均提出上诉。郭某风上诉称,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不足120人,原审认定事实不符,量刑过重;杨某平上诉称,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郭某风、杨某平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刑罚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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