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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新华在广西南宁通过孟某2(已判刑)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销售份额,成为孟某2、叶某红(已判刑)等人的下线,加入孟某2、叶某红等人为主经营的“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
被告人刘某华加入连锁经营后,先后随上线老总孟某2、叶翠红等人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从事连锁经营。
2012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新华先后发展了孟某1(已判刑)、李沛(未到案)、王敏(未到案)等三条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了孟海林、孟四军、刘海军等人为下线人员,共计发展了至少8个以上层级约40人,并于2015年2月在安徽合肥上总。被告人刘新华从事连锁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达8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新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发展下线人员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新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新华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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