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特大“消费投资”传销案 19名传销骨干、高层被公诉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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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消费投资”传销案,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等19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牛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19人自2013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消费投资”(又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等19人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等19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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