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在长沙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老总被公诉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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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胡某甲、胡某乙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天心区多个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获取加入资格,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多个小区。

该传销组织于2016年成立,设3个区域,每个区域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进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份;组长2-11份;主任12-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进制:份额到达11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胡某甲经胡某乙介绍,自2017年2月正式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8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总监等职务,直接发展下线胡某乙、袁某甲,间接发展下线胡某丁、王某甲、周某某、李某甲、彭某某等76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余元,胡某甲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

胡某乙经郑某某介绍,自2016年6月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7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直接发展下线陈某某、袁某乙、胡某丁,间接发展下线帅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等3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

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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