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旗号 在徐州市等地开展传销活动七人被判

2020年6月8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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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周杰、周素华、杜旭松、郭玉梅、郭美云、洪兵、宋家明七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合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至8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周杰经杨某2(已判刑)介绍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加入“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份额供加入人员购买,第一份额为3800元,以后每份额以3300元计,至少申购一份额取得加入资格,必须申购21份额计6.98万元才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3人作为直接下线,以此类推。

其计酬(或返利)分配、晋级模式实行“五级三晋制”,即按加入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份额多少分为实习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600份)、高级业务员(即老总,601份以上)五个等级,由下至上依次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

传销人员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提高自己所处的等级,按不同比例获取计酬(或返利),宣称最高可获利1040万元。该传销组织分工明确,按照分工设有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承担传销活动的管理、培训、协调等职责。

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周杰先后在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衢州市、江苏省淮安市等地以“拉人头”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周素华、杜旭松、郭玉梅、郭美云、洪兵、宋家明等人作为自己下线,上述人员又继续发展下线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周杰、周素华、杜旭松、郭玉梅、郭美云、洪兵、宋家明均晋升为“老总”级别,并依据其所处层级获取计酬(或返利)。

被告人周杰、杜旭松、郭美云、洪兵、宋家明先后在不同时期、区域以“老总”身份管理传销团队的传销活动,被告人周素华、郭玉梅承担传销活动部分协调工作。自被告人周杰而下发展下线近60人,层级达十多层,涉案资金3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宋家明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资金超过250万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宋家明被下线熊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周杰、周素华、洪兵、郭美云、郭玉梅、杜旭松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宣判后,周杰、杜旭松、郭美云、洪兵、宋家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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