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河南周口有人参与传销骗了159人被判了7年

2020年6月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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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传销案。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期间,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的李某庆、廖某开、李某在合肥市长丰县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先后骗了159人加入其中,因犯构成重罪,分别被判处7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图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廖某开经伊某源介绍到安徽合肥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2014年,廖某开介绍其妻子张某英、妹妹廖某珍、哥哥廖某、被告人李某庆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同年李某庆介绍妻子石某霞、其子被告人李某、其妹妹李某某、毛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通过电话联系或者上门介绍等方式把亲戚朋友诱骗至安徽省合肥市或者安徽长丰县传销窝点,通过讲课等方式洗脑,诱使人员参加,以及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以及购买虚拟股份逐级计算报酬。

该组织运行模式为“五级三晋制”:“五级”从下到上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三晋”就是三个晋升阶段,就是从主任到经理再到老总。

该传销组织规定,要加入组织需要认购每份虚拟股份是3300元,如果一次购买21份加上500元精品费,共计69800元,就可以直接到达主任级别,发展三个主任级别的下线就晋升为经理,下线发展够29人就是晋升为老总。

三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均是直接缴纳69800元认购21份虚拟股份,而后开始按照规定积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利。后廖某开、李某庆均晋级为老总,李某为申购总管,负责财务。

在组织发展过程中,三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参与带新参加人员听课、授课,或者是以成功者的姿态接见新参加人员。

该组织通过上线发展下线,往往是一人参加后,诱使家人亲戚多人参加,均是投资69800元,返还19000元,或者直接投资50800元晋升为主任级别,发展极其迅速。

从2015年至2016年,作为申购总管的王某政、李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收取一次申购21份虚拟股份的资金159笔,共计8077200元。上述款项大部分转至廖某开的银行账户,少部分转至李某庆的账户中。至案发时,该组织已发展为三个层级以上,上百人参加。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太康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三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7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2万元不等。

宣判后,上述三名被告人不服,分别以一审量刑重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上诉人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鼓动他人以缴纳费用购买股份的方式加入而获取非法利益。仅在2015年至2016年间就发展组织成员上百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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