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九人在南京参与“连锁经营”传销被公诉

2020年6月2日 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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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李旭反传团队通过中国检察网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苏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学习)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运转。

2018年以来,该传销组织租住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紫荆城小区开展传销活动。

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丙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配合、被告人苏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学习总管、被告人李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能力总管。

2019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能力总管、被告人李某戊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配合、被告人何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学习总管。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被告人李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罗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管。

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苏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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