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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非法集资公司
打着“高额回报”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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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套路深 识别骗局避开坑!
非法集资危害大
揭开骗局防范它!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
带您一起了解非法集资的典型套路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被告人林某君联系被告人王某斌,介绍投资饮料跨区域“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拉拢王某斌等人投入资金进行“炒货”。之后,林某君伙同王某斌在明知“炒货”不可能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向亲友及社会人员宣传“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虚构资金用途,以相当于月息8%至40%不等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其中,林某君以其在东莞市实际经营的某饮料商行为幌子,以扩大经营规模、合作开设仓库为借口,诱骗投资者投资后将投资的货物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以此快速套现偿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利息,营造生意好的假象,并虚构“六个核桃”东莞市总代理等事实,引诱被告人杨某涌等人在东莞市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王某斌在林某君的指使下在揭西县开设一商行及仓库,以此为幌子引诱投资者投资,并组织投资者到东莞市参观酒窖、仓库,夸大林某君的经济实力,引诱王某灼等人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
期间,被告人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明知林某君、王某斌非法集资,仍为林某君、王某斌提供银行卡使用、帮助转账给投资者、介绍投资者投资,并帮助林某君、王某斌提现以转移资金等。被告人杨某涌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杨某波等20余人投资“炒货”,其将投资者进行分组,建立微信群转发林某君的“炒货”信息并统一转账给林某君,其吸收资金12,246,318元,造成投资者损失1,872,717元。
截至2017年12月底案发,林某君虚构投资阿里巴巴、腾讯公司等资金用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其非法集资共计211,121,906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7,688,725元。王某斌具体参与骗取投资款共计126,030,230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41,010,228元。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君、王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某君、王某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林某君虽自动投案,但其没有如实供述,且拒不交代集资诈骗款项去向,故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傅某君在侦破其他案件中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傅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材、杨某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揭阳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涌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帮助集资的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均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林某君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您:
不要轻信“低成本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众筹”“返利”“返本”的噱头,不要“借债投资”。国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如果您有融资需求,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谨防误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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