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传销团伙的主犯还是从犯?检察官还她公平正义

2020年1月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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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传销团伙的主犯,还是为了谋利为传销提供方便的帮助犯?

曾经身为犯罪嫌疑人的林某,在自己的案件中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近日,经过细致审查,玉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几年前,林某通过注册成为“赛比安”项目的会员。2017年1月,她将该项目介绍给了李某并帮她注册了会员。想不到,“有备而来”的李某就此开启了她的传销之路,在玉环发展了300余名下线,并要求每个下线缴纳3725元成为会员。注册成为会员三个月后,可以享受返现等收益。
根据“赛比安”的规则,发展下线可获得“美金码”,并能在系统上兑换美金,发展人数越多,获得的“美金码”也就越多,可以每天得到5到3000元美金。但实际上,该系统内的“美金码”并不具备兑现功能,李某当然也无法提供其他实际的产品或服务,只能依靠不断发展下线,用新会员的会费为老会员提供“收益”,以此维系整个组织的运转。2017年7月,李某组织的该项目维持6个月后崩盘,很多下家和新会员甚至还没有见到任何收益。
而林某,则为李某提供注册码。她与李某约定,由李某提供资金,林某负责购买注册,每个注册码李某给她100元的好处费。在4个月的时间里,林某通过收取注册审核费的方式,帮助李某完成该项目的注册。截至案发,林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5万余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发展传销团伙的李某应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犯,依法严惩。但为李某提供注册码的林某,算不算李某的上家,是不是团伙的主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讯问林某、审查事实证据认为,林某在李某发展下线的过程中只帮助提供注册码,非法所得也只是注册的好处费,并没有在李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起决定作用。但林某在明知李某该项目没有真正消费返利功能的情况下,仍以提供注册码的形式帮助李某发展下线,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认定为从犯。后经补充侦查的事实也证实,林某为帮助犯。
最终,玉环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诉。由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玉环检察院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对其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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