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该传销犯罪集团头目获刑十二年

2019年11月3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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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周某在福建安溪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了该传销窝点的一名业务员。2015年夏天,被告人周某至江西赣州开展传销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晋升江西赣州传销窝点的业务总管,该传销组织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周某享有人事推荐权、任免权、工资分配权。该组织成员将新人骗入“家”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限制新人人身自由,并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新人缴纳费用、获取新人银行卡密码,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使传销团队不断发展壮大。被告人周某通过业务经理刘某(1)、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收取新人缴纳的费用,通过刘某(1)、刘某(2)(已判刑)对传销窝点进行管理。2016年2月7日晚,传销组织成员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一处传销窝点聚餐,根据该传销组织的规定,未加入的新人必须喝醉酒,以防止新人逃跑。当晚,被害人兰某某在传销窝点喝醉。次日,该窝点家长崔某、杜某(均已判刑)等人将醋、水、汤等流质食物灌入被害人兰某某口中。2016年2月9日,被害人兰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符合生前大量水入气管窒息死亡。

被告人周某伙同熊某、刘某(1)、刘某(2)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系犯罪集团。同时,传销成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周某在该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

审理认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组织内部成员为三十人以上、层级为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被告人周某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成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实行数罪并罚。法庭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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