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法院宣判恶势力传销案 头目被判18年涉案67人全被判刑

2019年10月2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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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游玩、谈恋爱、做生意、找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各种手段控制被害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劫取钱财。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马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6万元,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合计45.64万元。至此,由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全部审结,涉案67人全部被判刑。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在莆田加入一个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自上而下设置了总管、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等层级,马某于2013年任总管。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先后直接派遣或间接委派该传销组织团伙成员刘某、高某、聂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浙江省杭州市及我省龙岩、福州、厦门等地,组织、发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游玩、谈恋爱、做生意、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诱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搜身、按压、捂嘴、灌水、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致不敢反抗;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6名被害人合计15.6万余元,并致一人轻伤;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47人次,并致2人轻伤。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组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刘某、高某、聂某、肖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决)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欺诈、诱骗等手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被告人马某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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