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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恋爱交友的幌子将受害人诱骗至新余,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反复洗脑的方式,逼迫受害人花钱购买所谓的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近日,以李某军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成员杨某、何某等7人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2018年1月,王某被人以恋爱为名骗到新余,原本以为将在这里迎来一段浪漫的恋情,却没想到,被带入了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杨某、何某等人在对他进行殴打恐吓后,强行拿走了王某的随身物品,并非法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先后被骗入传销窝点的还有李某、易某。
2018年1月29日警方经过摸排,将这个传销窝点查获,王某在被控制了14天后被解救,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等人落网。
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传销窝点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旗号,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至2018年1月案发时,逐渐形成以李某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何某及普某等人为骨干,被告人陈某欣、韦某梯、安某飞、周某、骆某美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打着传销的幌子,以谈恋爱、找工作为名,骗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然后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交钱购买他们所谓的产品。该团伙在渝水区范围内,实施多起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残害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6月28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明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某飞、韦某梯、陈某欣、周某、骆某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等7人均是以李某军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依法应予严惩。
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抢窃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判处何某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其他涉案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了一年九个月至两年不等的刑期。
一审宣判完后,其中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过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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