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北海以“资本运作”为幌子 骗人参与传销 获刑六年

2019年10月2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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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1名以“资本运作”为幌子骗取687万余元巨额投资款的被告人李某被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以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2011年初,李某加入广西北海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中国商务运作”、“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交7万元钱后获得加入资格,次月由上家返还19200元,并安排人员对新加入的人员进行培训后,该人员再去发展成员,每发展一个成员都有返利,下线发展的人员加入,上层级人员均有返利,以此类推,每个加入的成员只要发展到29人,就可以上平台成为老总级别。该组织向加入的人员宣称,成为老总级别后每月就可以分到6-10万元,2年就可以赚到1040万元。

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张某为自己的下线。2013年11月,殷某到北海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某的下线,殷某发展下线徐某国、徐某兵、饶某兵等人。李某参与组织召开老总级别的传销例会,并承担宣传、培训、管理、协调等职责。李某及其下线张某为该组织提供资金账户,殷某将发展下线的资金打入李某、张某的账户。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张某、殷某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9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自李某往下发展达12层级,李某作为组织、领导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68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推销开发广西北海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赫章法院结合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和在庭审中拒不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赫章县人民法院,请遵守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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