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三明一起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案16名被告人获刑

2019年6月29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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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至30日,由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县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将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副检察长廖春玲、检察员廖加川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福建法院庭审直播及“微将乐”微信公众号进行现场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达600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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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廖某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骆某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周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高某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余某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罗某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冯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傅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谈某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0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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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新安县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2016年底,以张某为经理的“天津天狮”传销团队在将乐县从事传销活动,并先后发展被告人廖某粮、马某龙为管理人员。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在高级经理张某、经理马某龙、大主任廖某粮的领导和管理下,在将乐县发展壮大,先后设立7个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手机通讯软件,虚构身份,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为名,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采取洗脑、威胁、虐待、体罚等手段,劝说或者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拟化妆品(亦称上线费),加入该传销组织。已核实身份的内部成员30余人,自上而下形成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六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02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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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白某辉被该传销组织成员骗至将乐县水南镇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大主任廖某粮安排管家周某清、老板傅某、侯某等7人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控制白某辉,没收白某辉手机。期间,廖某粮通过让白某辉一次性抽多根烟、吞烟头和纸巾进行虐待以及体罚、威胁等方式,逼迫白某辉交钱缴纳上线费8400元。
    2018年9月中下旬,白某辉提出想离开该传销组织。后在廖某粮、周某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的情况下,白某辉被迫按照二人要求,通过手机使用软件“拍拍贷”贷款5000元至银行卡,由周泽清将该银行卡内的6300元取出。
    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罗某龙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组织不同的传销窝点,均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人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由于该涉恶案件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召开专题会议、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加罪名等多举措深挖彻查,彰显了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提前介入
2018年12月,该院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对该案提前介入,严格按照《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和实务指南》的要求和标准,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尤其注意细节证据的收集。并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例分析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证据标准以及办案程序等达成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认真把握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召开专题会议
针对涉恶案件特点,该院召开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以及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研判,集中解决案件争议焦点,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并及时向将乐县党委及上级院汇报,成效明显。


检察建议,纠正违法
该院发现,该案传销人员在租赁出租房作为传销窝点的环节中,相关部门对房屋租赁监管不严,查处松懈,导致将乐传销组织屡打不散,为此,本着“治根治本”的办案理念,对相关部门发出规范出租屋管理,对出租屋租赁流动人员进行排查和整治的建议。并就该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建议,督促办案机关及时整改,做到依法规范办案。


追诉追罪
该院对该案中传销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通过威胁、虐待等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追加认定敲诈勒索罪4人,并对4名传销成员涉嫌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予以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尽可能将恶势力犯罪集团除恶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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