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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019年5月28日上午,随着该案审判长董健的法槌落下,赣县区一伙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告覆灭,组织成员杨某群等五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由赣县区法院院长董健担任审判长,彰显了赣县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
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推销虚假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不断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作为升级、返利的依据。2018年10月15日,该传销组织从南康区搬入赣县区梅林镇红金工业园高新分院一处出租房,在主任杨某群的组织、领导下,由管家李某辉、周某民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14人。该传销组织采取日夜看管、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陈某、刘某路参与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该组织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其中有一名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次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某群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辉、周某民系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刘某路系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为实施非法传销而形成一定的组织性以及相当的稳固性的集团组织,以禁闭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群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李某辉、周某民系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刘某路作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周某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刘某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释义: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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