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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家住高淳区,从事个体经营,有一天她接触到了一个“慈善组织”——“善心汇”。
“善心汇”究竟是何物?答:善心汇全称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天明(已入狱),实为传销组织,为了吸引人员投资加入,竟打出“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注册资本也在3年内从100万直飙5个亿!
“拉人做慈善,自己得分红”
乍一听
一边做慈善,搞脱贫,还有钱拿
好事儿啊
抵不住金钱的诱惑
杨某,正一步步深陷其中
1投身“慈善”杨某开始通过一些网络媒体等了解到“善心汇”这一平台,而后通过电脑搜索,在“善心汇”网页上成功注册加入。2拉人入伙注册成功后,尝到甜头的杨某陆续发展魏某、黄某等下线会员。 但亲朋好友毕竟有限,为使更多人员加入“善心汇”,杨某便转在朋友圈宣传“善心汇”,支付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成为会员,杨某通过“拉人头”获取高额静态和动态收益。
3东窗事发直到有一天,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此时杨某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0层,其下级网络4层,164个会员账号,其中已激活152个,可见整个传销网络多么庞大。
从因感兴趣点击注册
到发动亲朋好友入伙
再到主动发展下线、组织开展传销
杨某一步步陷入传销泥潭不可自拔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善种子”获得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投资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法院判决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的事例虽然是个案
但其中隐含的传销危害却不可不防啊
●解密传销●三大特征要谨记一是“入门费”。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二是“拉人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三是“团队计酬”、层级返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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