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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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汤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一审公开宣判。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十六年四个月不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将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转移至渝水区,以青年路格林小镇对面一栋居民楼二楼出租屋作为其中一处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虚构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累计组织、领导40多人从事传销活动。同时形成以被告人汤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龚某某、田某某、陶某某为重要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袁某胜、王某某等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渝水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田某某等人商议,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先后将被害人袁某根、孙某、唐某、欧阳某接至该传销窝点,被告人陶某某、袁某胜等人采取反锁房门、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上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田某某、陶某某等人有分有合,采取踩胸口、扇耳光、掐脖子、蹲马步等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袁某根人民币4855元和一部苹果手机、被害人孙某人民币6000元和一部华为荣耀9手机、被害人唐某人民币91000元和一部魅蓝note5手机、被害人欧阳某人民币43082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444元的华为荣耀畅玩5X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等财物,并造成被害人欧阳某轻伤一级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被告人汤某某、龚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款物,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十六年四个月不等;被告人汤某某、龚某某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健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765.19元;被告人汤某某、龚某某等人应分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孙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唐某人民币91000元、被害人欧阳某人民币43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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