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兰: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集资诈骗条款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9年3月5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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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删除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此前,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条款的删除,与当时的政策环境密不可分。当时,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处改革之中,集资诈骗并非危害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许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确存在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取消,会对金融制度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环境都有一定积极影响。同时,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原则。

然而,马兰代表认为,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该条款取消后的效果并不好。去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嫌疑人往往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几亿到上百亿元,面对这样的情况,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的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亟须修改。

马兰代表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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