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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传销的定义为:以销售或推销货品为名义,通过诱惑,拉人入会,收取入会费为主要途径的行为,即为传销。
传销害人害己,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还是有一些人却依旧“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除了这些人执迷不悟,传销组织的骗术“高明”也不可否认。
2018年12月14日,河滨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河口某小区居民楼的一车库内有人以销售白酒的名义,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赚钱的传销行为。
12月16日上午9时许,河滨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一居民楼车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库开设着一家美容店,店内有某品牌白酒进行营销活动。
经询问,美容店老板周某承认自己在两个月之前,以两万元的加盟费成为了代理商,之后以卖酒为名义,发展了数名下线,每名下线需缴纳1980元成为会员,从而实现盈利的目的。
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分局民警协助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经销的酒水进行了扣押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也是违法行为。河滨分局警示辖区群众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已参与到传销组织的人员要主动退出并及时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传销 你我携手同行
广大群众如发现传销线索,应积极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严禁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内容来源:山东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请遵守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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