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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对近期审结的传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何某波、王某红、冯某莲3名传销头目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
传销头目的发迹史
何某波是辽宁省沈阳市人,于2016年9月26日注册成为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会员,通过“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发展下级网络8层,涉及434个会员账号。
王某红是玉溪市红塔区人,被何某波推荐于2016年10月8日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她又通过“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发展下级网络5层,涉及185个会员账号。
冯某莲系被王某红推荐发展,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然后,她通过“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发展下级网络4层,涉及75个会员账号。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善心汇”的骗人把戏
“善心汇”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运营。每名会员用其身份证在该组织的网站平台注册会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购买300元的“善种子”激活账号后成为该组织会员。
成为该组织会员后,通过该平台再购买100元“善心币”进行“布施”排单,即打款给平台内的其他“会员”,根据“布施”金额的多少,平台进行“受助”会员匹配,“布施”成功的会员便成为“受助”对象,可接受其他会员的“感恩回报”,在15天左右便能获得“布施”金额30%以上不等的收益。
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得到下线会员“布施”金额6%不等的提成,提成中的50%可以提现,另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该组织的“网上商城”内购物消费。
此外,会员还可以通过该组织网站平台以一定折扣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会员”的方式晋升为“功德主”等称谓的高级会员,以七至八折的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后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
据了解,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何某波、王某红、冯某莲3人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的会员后,为非法获利,通过口头或微信的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并推介他人加入“善心汇”,成为其下线会员。
他们通过“善心汇”以“拉人头”的经营模式不断发展会员,非法吸收资金,骗取钱财。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波、王某红、冯某莲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善心汇”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波、王某红、冯某莲在“善心汇”网络传销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红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某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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