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北海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

2018年9月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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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已判刑)等人自2007年起在广西北海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认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参加者最低需要认购1份,最高只能认购21份,认购第一份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认购21份共69800元。为方便记账,该组织要求下线人员认购21份时缴纳70000元,返利时再将多出的200元返还。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进行管理,参加者获取的工资由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组成。当参加者及其下线认购的份额达600份以上的为高级业务员(老总)。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的人员,将由其上线通知到广西南宁市举行升总仪式。

2007年初,被告人程某某经华某介绍,认购21份共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吴某某(已判刑)、程某某(已判刑)、李某(在逃)成为其直接下线,其直接下线又发展了古某某、都某某、翟某某、古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詹某某、李某某、杨某等人成为其伞下人员。程某某于2008年8月升为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伞下高级业务员级别的人员有吴某某、程某某、古某某、都某某、翟某某、古某某等人。程某某参与“纯资本运作”期间,使用其名义在工行办理三张银行卡,作为收取下线人员认购款和发放工资。经发展,程某某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经统计,程某某三张银行卡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200余万元。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案件焦点】

被告人程某某不是该传销活动的发起者,亦未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扰乱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本案中,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购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伞下人员且人数超过30人,属于该传销组织层级的高级业务员级别,且程某某在参与传销活动中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200余万元。其行为已然达到组织、领带传销活动的定罪标准。又因为程某某在发展其下线时,未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法院故酌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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