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传销案 四名C级别头目获刑

2018年9月7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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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在网友的发展下在广阳区通过缴纳费用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后担任C级别并负责管理寝室;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同学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在广阳区通过缴纳费用加入传销组织,后担任C级别;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网友小涵(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在广阳区通过缴纳费用加入传销组织,后担任C级别;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乙在网友的发展下通过缴纳费用在广阳区加入传销组织,后担任C级别并负责管理寝室;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广阳区南尖塔镇北尖塔村一出租房屋内组织传销人员上课并宣传传销组织制度及传授传销方法时被广阳公安分局民警查获,传销课堂现场传销人员达30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但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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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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