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湾里区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天津天狮”传销活动案件

2018年9月6日 评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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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湾里区法院审结一起涉15名被告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熊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杨某等1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八千五百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自2014年1月在南昌参加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来,先后辗转河南南阳、湖北襄阳、云南曲靖等地组织开展传销活动。2017年3月,被告人熊某及舒某等10余人由湖北襄阳转移至云南曲靖,以推销天津天狮所谓产品为名,采取诱骗、欺诈、授课洗脑等方式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钱财,内部形成了一套组织、管理体系。

为使传销组织成员有更多的钱购买产品,熊某组织杨某等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男性成员伪装成年轻女性,通过微信、婚恋交友平台等寻找男性加为好友,经网上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假意与对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继而以见面路费、生病治疗、烫伤别人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2017年1月至7月,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059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女性身份与受害人谈恋爱,以见面购买车票、吃饭、烫伤别人等虚构事实,结伙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女性身份与受害人谈恋爱,以见面购买车票、吃饭、看病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1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5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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