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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西北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开出了北海“打传”以来第一张给房东的罚单:房东陈某被罚款5000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
今年4月,陈某将房屋租给自称到北海做生意的彭某等人,并签订租房合同。彭某等人在出租房内召集人员宣讲“资本运作”,开展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工商部门调查认为,作为房屋业主,陈某未依法将承租人信息向物业公司及当地派出所备案,未有效核实租住人身份,致使房屋被传销人员用于培训活动,故对陈某作出上述处罚。
陈某受罚,一点都不冤。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陈某被罚5000元已经算是很轻了,可能是基于他没有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所的主观故意,只是把关不严、不小心犯了错。
这件事带来的一个重要启发是:打击传销不妨从出租房抓起。
试想,如果所有房主都不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房主发现租客从事传销活动后,都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那么传销活动还能找到立足之地吗?他们还能在哪里培训、关人、建立传销窝点呢?传销离不开窝点,窝点不仅有人,更有出租屋,打击传销,“抓人”是一个方面,同样重要的还有“抓房”。
事实上,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总结出了这方面的经验,例如:合肥市全面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打击传销先从房屋出租下手;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郑州市公安局要求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东莞市对出租房租住情况进行统一清理、排查,并加强对出租房的日常巡查。
打击传销从出租房抓起,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落实出租屋主的治安管理责任。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凡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的单位、个人,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组织、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发现可疑物品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另一方面,对出租房源实行信息化管理。出租房源不仅包括居民住宅,还包括各单位、企业的闲置房屋。要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源登记造册,动态管理,随时查询房屋出租情况,定期上门核对、巡查、修订相关信息。如此管理时间无空隙、方位无死角,传销人员一落脚就会立即被发现,他们哪里还能和警方“打游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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