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抢劫等罪名 “天津天狮”传销团伙8人领刑

2018年7月4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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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黄健婷)  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涉恶势力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马某标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标、等8人分别以经商考察、恋爱见面等为由,先后将苏某群、龚某、马某、冷某波、王某勇等5名被害人骗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村某房等传销窝点,通过恐吓、捂嘴巴、按手脚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以搜身等手段抢走5名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共计近32000元)、银行卡、手机、手表等财物,并向其灌输传销知识,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其中,冷某波、王某勇二人曾遭窝点内传销人员的控制、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冷某波、王某勇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6年6月2日凌晨,韶关市公安机关民警在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会某村某房等传销窝点抓获马某标、张某、莫某玲、杨某洁、郑某中、黄某宁、蓝某刚、向某刚及薛某发、史某松、龙某等同案人,并解救出上述5名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标、郑某中、张某、莫某玲、黄某宁、蓝某刚、杨某洁、向某刚无视国法,在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中、张某、莫某玲、黄某宁、蓝某刚、杨某洁、向某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莫某玲、杨某洁虽属多次抢劫,但犯罪作用较轻,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郑某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标、张某、莫某玲、黄某宁、蓝某刚、杨某洁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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