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一传销头目获刑十年

2018年6月29日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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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其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6月9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其加入“善心汇”后,通过出售“善心币”给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按层级收取下线会员完成资助金额一定的百分比作为个人管理奖、在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上参与赠与和受助等方式获取高额收益。期间,刘某通过介绍亲朋好友在“善心汇”平台上注册投资、组建会员微信群、经营名为“善心汇集,和谐天下”的门面等方式,宣传介绍“善心汇”。截止2017年7月24日,刘某在整个“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属于A轮功德主,其下级网络有47层,总下级账号会员人数1380609个;并用其账号在“善心汇”平台上完成142次赠与,累计1463000元;完成17次受助,累计1679000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16000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扣押了涉案的华为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同时冻结了用于传销投资活动的某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67366.27元。

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组织以平台互助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依据相关证据事实法院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67366.27元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148633.73元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壮大发展,人民群众从中获得极大商机,也有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活动谋取暴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依法惩处传销犯罪活动,必将对涉传销人员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同时,也告诫人民群众在发现传销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悲剧发生,切勿因贪图小便宜或想不劳而获而轻易上了传销组织的当。

(柳南区人民法院 钟国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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