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打着慈善旗号组织传销 发展下线40580人 上杭一男子获刑

2018年4月29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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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甚至利用“爱心慈善”等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其中“善心汇”就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口号,打着扶贫的旗号,以高收益为诱惑,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进行宣传,大肆发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4月10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善心汇”成员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5月间,蓝某在深圳务工期间认识了“善心汇”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刘某宣传介绍,蓝某受高额回报蛊惑,在互联网“善心汇”平台上注册并缴费成为该组织会员。

  加入组织后,蓝某伙同“善心汇”传销组织其余骨干成员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300元会费,并按照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会员“布施”可以收取高额“受助”回报和发展下线会员可以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组织。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是典型的传销行为,其中“善心汇”参与者对其发展的下线第1、3、5层会员“布施”打款金额享受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蓝某在“善心汇”组织中处第7层级,级别为“B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共20层40580人,其中蓝某直接推荐了78人注册并激活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通过发展会员和“‘布施’—‘受助’”共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伙同他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善心汇”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蓝某虽在“善心汇”组织中处第7层级,下线会员共20层40580人,但其并非“善心汇”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而是该组织的会员,且仅对其下线3层内享受提成收益,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为78人,绝大多数下线会员并非蓝某直接发展和操控,应认定蓝某在推进“善心汇”组织经营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蓝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和存在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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