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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云数贸”网络传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严某、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严某、丁某经他人推荐,交纳3万元加盟费后得到上家宁夏云数贸公司法人的授权,正式在贺兰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宁夏云数贸贺兰分公司”,承租营业场所,以开实体店销售云数贸产品为掩护,打着向云数贸网络平台中的“云数贸建设盘”“云数贸股东盘”“云数贸国际股东盘”等股权进行投资,等待“云数贸股权”上市涨价,获得高额回报的幌子,发展实体店和分公司引诱他人参加投资。被告人严某、丁某通过向新人介绍、推荐交纳会费,成为云数贸会员,采取“太阳线”的形式发展云卡会员组成等级,以云卡会员在实体点购买印有“张健”头像的“对接商品有优惠,推荐他人交纳2000元至1.2万元不等数额资金成为云数贸会员,后获得相应的虚拟电子币倒卖获利。同时,被告人严某、丁某采用协助他人在网上申请注册账号以及报单的过程中,通过对碰奖、层碰奖进行获利,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李某等130余人购买云数贸股权,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丁某以获得高额回报、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购买云数贸股权,从中非法获利,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严某、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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