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珍爱退款,金额19800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541

2019年年初的时候,在珍爱的APP注册了个账号玩,也没常去,但之后总会接到她们客服的电话,起初的套路就是,有个条件如何如何好的男生,正想联系我这样的,把男生那边的资料说得很详细,其实我一开始并没有想找对象,就没有答应她们的邀约,但后面一个多月会经常接到她们的电话,不停地邀我去她们门店,去到门店之后,我以为是有男生在那边等着的,因为客服电话里说的就是过来见面,但实际上没有,进来的是穿珍爱工作服的,自称文丽老师,这个人,一开始并没有让我感觉到她是要从我口袋里掏钱,销售手段高得一批,兜兜转转跟你扯了两个小时,问你离婚的原因,然后跟你分析为什么会离婚,然后又说你想找什么样的,我说我不想找,她说你来都来了,可以聊一下你希望以后是跟什么样的人生活下去,然后就是BLABLA一大堆扯,还说她们会员库有多少人多少人,绝对能找到我满意的之类的,她还掏出手机,给我看了几个长得还不错的男生的照片,中间也问了我信用卡额度是多少,存款是多少,我当时就纳闷,跟我信用卡额度有什么关系,她说要通过征信看信誉好不好之类的。后来才明白,这一切都是看菜下单,实际上是看你的消费水平如何,然后计划从你口袋里掏多少钱出来。
当时我被她们两个人,还是三个,轮流着说了三个小时,大部分都是给你构划你在珍爱能找到一个什么样的,同时还拿一些照片举例,哪个女人找了个老公,结婚的时候送了她一辆宝马,这样之类的来诱惑我。然后就头昏脑涨地同意交款了,但她们先是从你卡上划走钱,才去给你看合同,还是电子版的,我当时对电子合同上的服务期产生了疑问,接着跟文丽询问服务期到了,是不是就不管我了,她说:那肯定是服务到你结婚为止呀!
然而她们这个所谓的服务期,就是这段日期内,给你约男生,但成不成功,不关她们的事,而且,这个日期一到,后面,你想再要她们介绍,就要继续给钱!所以此处文丽红娘的宣传可以视为虚假误导宣传。
再说到介绍男生这件事,我先说明我对事不对人,不评论红娘本身如何,但,给我介绍的人里面,真的有很多滥竽充数的!之前把我堵在屋子里聊的时候,承诺许的好好的,说你要什么样的就给你找什么样的。但实际上,很多男会员的信息都是假的,有的甚至连红娘自己都不清楚情况,其中有一个男的,连名字都对不上。给我约见的男生里没有一个是按我的要求找的,此处我认为是欺诈。
结合以上本人的亲身经历,列举以下证据观点:

合同内容多处霸王条款:
1)首先消费者签定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4条,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还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免责声明等其他规定中多处出现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
2)合同中第二项第2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公平交易原则。乙方(服务中心)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属于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本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条款无效。

提出申请特别服务,即可享受其重点会员的服务。重点会员提供终身保底服务——即服务期过后如仍旧单身,还可持续提供约见服务。但其实合同中提供服务项目表格下面的特别提示中第3条显示:服务期内,乙方安排的约见对象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量的,乙方有权不再继续提供约见服务。
上述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违约金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出具我对商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中有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理由详见对合同的解读。
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条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诉求退款属于合理合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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