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法院“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宣判 头目在嘉兴、武汉发展下线

2018年1月3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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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69800元最终可获得1040万的回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原本以为是天上掉馅饼,殊不知是个陷阱。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宣判,何某、邓某等五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领刑受罚。

记者:何伦波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何某、邓某、曹某、王某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陆续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受国家政策扶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项目,竭力宣传每个人投资69800元最终可获得1040万的回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何某、邓某波、曹某、王某分别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别老总,并领导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50余人。何某、邓某、曹某、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何某某系被告人何某之妹,何某先后安排何某某担任能力总管和大总管,协助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为该组织提供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邓某、曹某、王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邓某波、曹某、王某在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人员均达到30人以上,层级均达到老总级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宣传、协调、管理等事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五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一审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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