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法院宣判64人“天津天狮”特大传销案

2018年1月2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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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成等6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8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提起公诉。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成、黄某勇、杨某林、廖某龙等人以“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销团队”的名义在福建省连江县、莆田市等地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7月至8月,上述人员在传销组织总管级领导李某(已判决)的安排下,转移到南平市延平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该团伙组织严密,租住多套住房,建立传销人员称之为“家”的传销窝点,配备统一的学习资料及完整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通过QQ等聊天软件,以介绍工作、网络交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将被害人带到传销窝点,限制其人身和通讯自由,强制被害人学习传销理论,并采取威胁、体罚等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以每套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虚构的产品。在被害人购买产品后,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资格,又继续诱骗新的被害人加入该组织。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上线款”获取利益,并作为传销组织成员计酬或返利依据。

  该传销组织自上而下分为“总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层级。被告人杨某成、黄某勇、杨某林、廖某龙系经理级别,平时租住在福州市区,在“总管”李某的安排下分工合作,共同在  延平区等地开展非法传销活动。李某于2016年8月份被连江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杨某成接替李某继续管理该传销组织,并由另一“总管”陈某协助配合。黄某勇于2016年8月至9月中旬管理延平区内的传销团队,后转由罗某龙(另案处理)继续管理。杨某成、黄某勇还不定期到延平区给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接见、任命“业务主任”。

  被告人杨某林、廖某龙则不定期到建瓯市向延平区的“业务主任”收取“上线款”,按要求将自己塑造为传销的成功人士,到传销窝点鼓舞士气。

  被告人杨某文、陈某、魏某俊、张某龙、刘某勇、解某成系“业务主任”,其中杨某文、陈某、魏某俊系大主任,张某龙、刘某勇、解某成系小主任,在各自负责管理一个传销窝点的同时,小主任还需服从大主任的管理。“业务主任”安排传销人员分别担任“管家”、“师傅”、“黑脸”、“左右护法”、“守夜”等角色,带领组织成员诱骗被害人来延,对被害人实施拘禁行为,灌输传销理论,对不配合的被害人进行威胁、体罚以胁迫其加入传销组织。

  其余传销人员在上述人员的组织、领导下,以“家”为传销场所,通过宣扬传销知识、鼓吹一夜暴富的方式,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缴纳“上线款”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延平期间,共非法拘禁13人,收取“上线款”人民币81200元。2016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组织部份传销窝点时,抓获传销人员62人。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的方式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成等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56名被告人1年4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杨某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文被判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黄某勇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2万元;被告人魏某俊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解某成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龙被判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刘某勇被判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曾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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