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不是创业致富 4名头目在丹州被判刑

2018年1月8日 评论 0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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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真的后悔了,传销活动是犯法的!”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岱山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来,自2011年1月起,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

  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主要在舟山区域内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数的不断增加,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在该组织中的级别也不断晋升,并逐步成为了舟山地区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下线人员组成的一个个小组进行全局性统筹管理,包括本区域组织发展的策划、宣传授课、下线小组中管理人员的确定、纪律监督等。至案发时,舟山区域内已有100余人被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涉案资金数额累积达到700余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等人在为自己“财富累积”而沾沾自喜之际,该组织的罪行终究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叶某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现下线100余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金额累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介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传销活动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实质是“金字塔”式的经济欺诈,具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传统传销犯罪具有“控制性”特征,但新型的金融传销不具有这种“控制性”,因而更加隐蔽,具有欺骗性。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掉入“传销”陷阱呢? 检察官支招:第一,要戒贪,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幻想高额回报或一夜暴富,高收益常常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隐患。第二,掌握识别传销的常识。如遇到销售商品需要交纳会员费,或缴纳“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以及需要按发展人头数或下线销售业绩作为计提报酬等情况时,需要特别谨慎对待。第三,审慎交友,提高警惕。传销组织多从身边人下手,因此一定要保持戒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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