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年非法集资1.3亿元,山东这两人都被判了十多年

2018年1月8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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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回报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三年间吸收288人资金1.3亿余元,案发前尚有七千余万元本金未还。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切记不要被高息回报蒙蔽了双眼,你贪图别人的利息,人家要的可是你的本金!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丁鑫、郭美芳于2009年10月成立山东瑞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瑞冠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美芳)作为担保方,2012年1月18日在槐荫区成立济南卓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鑫)作为集资方,对外公开宣传并许诺高息回报,以转让获得的他人债权,即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

石某某说,其通过山东瑞冠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的公开宣传得知,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息回报,于是向该公司进行了投资。

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丁鑫、郭美芳共吸收槐荫区288人资金136105272元,其中将1000余万元资金用于经营活动,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吸收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其余资金去向不明。案发前尚有72308393.96元本金未归还。

2015年9月24日,丁鑫、郭美芳到公安机关投案。

槐荫区法院认为,丁鑫、郭美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用于经营活动与其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系自首,部分赃物被追缴,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美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郭美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美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为此,槐荫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丁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郭美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此外,扣押、查封的涉案物品一宗,依法作价退赔,余款继续追缴,按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比例予以发还。(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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