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工商分析铲除传销的对策

2017年10月2日 评论 1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传销是典型的搞乱市场经济、削弱国家发展能力的违法行为。数年的持续高压打击,玉林市的传销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规模,均呈下降趋势,但彻底铲除传销这颗毒瘤依然是任重道远。

    当前打击传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传销组织往往打着“投资北部湾建设、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1040工程”等幌子从事“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形式的传销活动,传销手段花样翻新快、而且伪造有假《营业执照》《用工合同》,形式更加隐蔽,欺骗性强,让人防不胜防。

    (二)一些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的方便、快捷、成本低,不易被查处的特点,通过“网络创业”等名义、QQ聊天、微信等方式宣扬网上发财致富,诱骗群众通过银行汇款交纳入门费用,在网上注册为会员或代理商,并介绍发展下线加入,从中获得报酬。

    (三)传销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对象更加复杂,一些高智商、高学历人员相继参与传销。案发后,由于涉案人员分散,传销头目异地遥控,加之传销运用网络手段,造成查处传销的取证难度增大。

    (四)传销人员反调查意识越来越强,传销组织采取异地开户及使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使用多个不同的账户等措施,通过网上银行将传销资金划走,防范执法部门从银行账户中提取证据及冻结传销资金。

    (五)追究传销头目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不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标准明显过高,与传销行为危害不相匹配。且对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批捕难、起诉难。按《禁止传销条例》虽可以对一般传销人员进行处罚,但在实际查处工作中,因大多数传销人员被查获时无任何财物,处罚无从实施,只能教育遣返,起不到惩戒作用。

    工作对策与建议

    (一)出租屋是传销人员赖以生存的土壤,对将出租房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东,经查实后由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对将出租房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东,经查实后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加强对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对停留、暂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做到一一登记造册。强化房东反传销法律意识,落实房东打传责任。针对传销活动多发区域,利用好街道办与社区对本地的熟悉,实时掌握区域内涉传动态,及时发现外来新面孔,一旦发现涉嫌传销活动,及时予以清理、打击。

    (二)利用宣传舆论阵地,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与国家有关禁止变相传销的规定,构筑传销防火墙。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镇、街道、社区(村)及各级打传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传销的本质、骗术、危害及《禁止传销条例》等知识,盯牢长途客车站、动车站、机场以及交通要道,提高外来人员反传销宣传覆盖率。同时要充分发挥移动、联通、电信的平台优势,反复给群众发送防范传销短信,进行广泛的反“洗脑”宣传。

    (三)进一步建立起“地方政府负责、工商公安为主力军、部门配合、各方协调、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打传”工作新格局。在惩戒传销人员方面,利用公安方面的相关手段,对传销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等惩戒,令其为从事传销付出代价。同时做好各地之间的配合,开展区域协作,消除传销“一打就跑,异地另起炉灶”的现象,形成联打联防、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面对网络传销与借助微信平台发展起来的“微传销”,以及传销骗术的升级,监管部门和群众的应对措施也应升级。不管是网络检测还是款项追踪,都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技术上走在不法分子前面,任他耍什么小伎俩,都能见招拆招,面对新的传销手法,也能迅速应对。

    (五)设立宣传场所,配备适量执法人员及请来资深的反传销专家,对涉传人员进行反传销感化教育,燃灯照亮其回家之路,堵住传销人员的回流。

    此外,还应加强对打击传销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立法,在顶层上完善打击传销的法律依据;完善打传信息公开、警示机制,建立传销人员黑名单数据库,提升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等。(作者: 胡揭明)

    (作者单位: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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