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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沈某、施某、沈某、王某、宋某、孙某、陈某、朱某、李某、陆某共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
11个犯罪嫌疑人中,年纪最大的有69岁,最小的44岁。2010年至2016年间,袁某等人通过“纯资本运作”等方式,不断诱导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作为自己的下线,其中单人发展下线人数最高达572人;此外,袁某等人还按照主任→经理→老总的模式组成金字塔型层级,根据不同层级从发展的下线人员申购款中获取不同比例的提成款。其中,发展下线人数达35人至572人不等,层级均在三级以上。6年间,11人在广西北海市不断诱导人员交纳70000元人民币加入传销活动组织作为自己的直接、间接下线人员。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袁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1日交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袁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袁某、沈某、施某、沈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众多,情节严重,十一名嫌疑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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