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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企业,学校信誉度更高,一旦实施非法集资,极易导致资产转移、学校破产,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广大群众对此类以“办学、招生”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要有所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005年,陕西某华培训学院(以下简称某华学院)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荣,为扩大办学规模,筹集资金,与被告人张某骏合谋向社会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由某华学院和张某骏团队按比例分成,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由某华学院负责偿还。最初分成比例某华学院占65%,张某骏集资团队占35%,后该比例陆续调整,先后按照35%、31%、25%、17%的比例给张某骏集资团队。
后张某骏招募王某忠(另案处理)、被告人汪某省先后协助其管理集资团队,招聘被告人田某梅、张某慧等人为财务人员,先后吸收被告人陈某军、董某瑞、温某奇等共150余人为业务员。
2005年11月至2012年10月,某华学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6亿多元,为吸引群众投资,张某骏带领其集资团队以某华学院招生办名义在宝鸡市金台、渭滨等区县的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群宣传某华学院,发放宣传单、业务员名片,采用各种形式吸引群众关注,使群众相信高额投资回报的确定性,诱导群众参加集资。
2017年8月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单位陕西某华培训学院及被告人刘某荣、张某骏、汪某省等3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陕西某华培训学院判处罚金;被告人刘某荣、张某骏、汪某省等31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九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谷某斌、张某鹏、蒋某华等9人免予刑事处罚。已收缴、退赔的违法所得、扣押的被告人财产,在有关机关统一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文章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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