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超8000万元,夫妻双双获刑

2021年8月3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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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法院对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参与人达百余名之多的被告人管某敏、金某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金某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敏、金某利系夫妻关系。2012年以来,二人在湄潭县经营“贵州省湄潭县阳光汽车有限公司”“湄潭县管某敏莱芙蔻美容中心”期间,因资金匮乏等原因,在未取得从事金融业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装修美容院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非法集资
法院查明,夫妇二人共向10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012万余元。所吸收的资金未进入阳光汽车有限公司、莱芙蔻美容中心账户,也未建立相应的账务资料,全部打入管某敏的个人账户。
期间,管某敏、金某利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阳光汽车有限公司、莱芙蔻美容中心的经营,部分用于向108名集资人还本付息,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其余部分无法查清去向,最终造成90名集资人的损失达39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敏、金某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从事金融业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二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判令二人赔偿参与人损失。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

文章来源: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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