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和律师声明内容失实或捏造,律所、律师要承担责任!

2021年8月2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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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箭曾经揭露“博蓝共享”这个骗子平台,然鹅,居然收到了律师函!目前这个平台已经被多地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文预警,不知道曾经给利箭发函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有什么感想?按照道理讲,律师事务所是研究法律的,研究案件的,目前的许多互联网项目平台是不是传销或者诈骗等非法集资,难道不知道??

有关律师函的链接:

近段时间网络上关于一些明星存在“劣迹”的传言甚嚣尘上,难分真假。这些明星或其背后团队都选择了发律师函或律师声明,以维护个人声誉。

那么,律师函、律师声明是什么?

它们有什么用?

有法律效力吗?

#01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律师函是写给特定对象,律师声明是向所有人喊话。

#02

律师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声明更多的是当事人对公众表态(例如:此事与我无关,如果你们再侵权我就要怎么怎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03

律师函有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函通常会对相关事件、行为、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律师函委托方、警示律师函接受方的法律效力。

但是,律师函未经严格司法审查程序,不具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鉴于此,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混淆视听、恶意引导舆论等,委托人及律师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律师函有哪些类型?

督促类:旨在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如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敦促合同相对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等;

警告类:旨在制止或防止危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扩大。如明星发表律师函要求停止名誉权的侵犯等;

征询类:旨在沟通、询问、了解相关事实,要求相对方给予答复、答疑或解释,如工程款结算及审计的进展、合同报批手续的进展等。

#05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与实际不符,律师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律师法》第三条明确要求“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本质仍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律师签章和律所盖章。如果内容失实或捏造,律所、律师本人对函和声明的内容失实当然负有责任。

文章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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