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本运作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4名传销“老总”分别在南宁、北海被公诉

2021年8月3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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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四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至2017年起,被告人王某某(行业名“某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加入以从事“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开展传销活动。

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缴纳50800元人民币申购21份额的数量后才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的下线所申购的份额累计数确定级别。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在案发时已达到老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按照该组织流程和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北海市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城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参加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费用的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后,李某某加入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刘某某、辛某某、吴某某(已判刑)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组织体系,并于2011年底升为A1老总。至案发,李某某的伞下人数累计已超过30人且层级已超过三级。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回报项目为名,发展人员参加传销,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下线人数累计已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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