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49亿元主犯被判无期,3起典型案例个个触目惊心

2021年7月2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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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不法分子通过P2P业务、虚构300%高额回报、宣称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造成群众财产巨额损失,均依法受到法院严惩。

非法集资49亿元 参与人损失16亿元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介绍,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宣称300%回报 投资人损失7600万元

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4年、13年。

法官提醒,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被告人公开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实际产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广大公众应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销售“原始股权” 260人损失6100万元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官表示,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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