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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冯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发展传销骨干人员张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杨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 并积极发展“商务商会”传销团队,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
该传销组织层级超过三级,共计100余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杨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在“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领导、管理、培训等作用。被告人冯某某负责收取新成员上交的银行卡,在该组织中担任申购大总管的职务。
被告人刘某某为涿州市张某甲“1040商务商会”传销组织分支的上级领导人员,领导张某甲集团在涿州开展传销活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冯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以加入“商务商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管理、宣传、培训等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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