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40工程”为幌子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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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幌子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侯某菊、钱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担任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侯某菊、钱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作为人员发展和晋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经查,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

被告人侯某菊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协调管理职责。

被告人钱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担任“申购”、“发展”等职能窗口,于2019年8月成为“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

2020年7月5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镇安心网吧挡获被告人钱某。

2020年7月6日9时许,民警在贵州省镇远县某街华为专卖店挡获被告人侯某菊。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菊、钱某主动退赃,并由公诉机关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菊、钱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侯某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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